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鄔佳勳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8月1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