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52號原告 周錦福 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以15年計算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036,800元,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追加請求加計20年計算之不當得利,並擴張請求之金額為2,419,200元,其追加部分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以電話通知請原告就追加部分補繳裁判費13,662元,原告即表明不願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且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