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原告 黃玉蘭 即嘉勝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龍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但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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