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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