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271號
原   告  郭淑惠
被   告  王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 李瑞富 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水里鄉,有被告之帳
戶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調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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