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78號
原 告 湯忠豪
訴訟代理人 溫偉良
被 告 黃培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給
付租金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收到裁定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自行將繕
本送對造:依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收付款明細,民國106年
10月及107年1月之房租並非由被告收款,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此部分租金之理由為何?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