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保險小字第六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依仁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
洪宇鍵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折舊金額如附表)。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七分之六,原告負擔七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附表:
系爭汽車修理費材料部分應折舊如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11172*0.369=4122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369*3/1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