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保險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保險小字第六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依仁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
         洪宇鍵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折舊金額如附表)。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七分之六,原告負擔七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附表:
系爭汽車修理費材料部分應折舊如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11172*0.369=4122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369*3/12=65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