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東秩字第六號
移送機關 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
被移送人 江煥忠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以信警刑字
第一五四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江煥忠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伍仟
元。
扣案沖天炮貳佰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十四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東市○○路○○○號。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為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沖天炮二百支。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潘正苓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