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7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四三號
  原   告 啟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面額新台幣(
以下同)六萬五千五百八十元,付款人第七商業銀行成功分行之支票一紙,詎屆
期提示遭退票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
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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