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八六號
原 告 戊○○
被 告 百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萬四千元。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任職被告公司五年。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請病假,二、三
天後要上班,受公司編制不實理由解僱。其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有至值勤社區
欲上班,公司即找人代班,不讓原告上班,其於該日至社區時有遇到現任主委丁
○○。且公司未發資遣費,爰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原告聲明之
資遣費。被告則以原告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未到班值勤,經被告公司連絡,原告
之妻告知原告身體不適,回鄉下去了,不再上班了。原告卻於二天後稱要請病假
,被告公司體恤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