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30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萬1159元,應徵裁判費33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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