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7月18日執行羈押,至97年12月17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