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訴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乙○○原告9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勞訴字第2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83,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8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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