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廖珠蓉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
6月14日98年度易字第817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及甲○○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毛松廷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