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件:
⒈陳明債務人之配偶林菁華之外祖母之姓名,並提出其最近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⒉陳明依法應扶養林菁華之外祖母之人(即林菁華之父、母、其
母之兄弟姐妹)有若干、渠等之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如何分攤林菁華之外祖母之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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