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555號抗告人即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啓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抗告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555號抗告人即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啓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抗告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