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原告 徐偉晉 被告 黃暐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琮翰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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