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74號原告 林美君 被告博元建築經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一)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230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既主張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即3195元【計算式:6390÷2=3195】,故聲明第1項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95元。
(二)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6萬1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合計應徵收7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於106年9月14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