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湧廷 被上訴人 郭文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即逕按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本訴對待給付部分新臺幣120萬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