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原告何○○(卷內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林○○(何○○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被告 許明彥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侵訴字第12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被訴對原告何○○犯強制性交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等2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黃柏憲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薛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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