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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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8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東諺 即 李福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李東諺即李福成已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於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明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