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受體素「易可壯A」飼料肆包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緣被告甲○○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本署98年度偵字第928、1592、3768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1318號處分書附卷可參,本件扣得之含有受體素之「易可壯A」飼料4包,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3月18日以98年度偵字第928、1592、3768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98年4月8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318號駁回再議確定,被告已於98年5月4日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履行完畢,緩起訴期間於99年4月7日屆滿且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處分書、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南市分事務所(台南家扶中心)98年5月7日(98)台童南緩字第98038號函及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緩字第851號可資參照,而該案扣案之含有受體素之「易可壯A」飼料4包,均為被告所有,且為其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是聲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向本院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為沒收,依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