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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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90號原告 趙明豪 被告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勵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簽訂之紐約人壽增值還本終身壽險契約條文第26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要保人 趙奇泓 生前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趙奇泓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以,本件應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