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41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1414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2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順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630號、第2051號),本院合併審理,因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培睿書記官葉姿敏通譯陳亮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順郎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順郎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0年1月7日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停止戒治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 因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3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3所示方式,施用海洛因各1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4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2、4所示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經警分別於如附表「查獲時地」欄所示時、地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葉姿敏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時、地及方法│查獲時地│所犯罪名及宣告刑│├──┼──────────┼────────────┼──────────┤│1│於100年9月20日凌晨某│嗣於100年9月20日上午11時│黃順郎施用第一級毒品│││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50分許,因係毒品列管人口│,處有期徒刑捌月。││○○○區○○路○○○巷16│,為警通知到場,經徵得其││││弄2號之1住處,以將海│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釋後注射靜脈血管或以│、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而查悉上情。││││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2│於同日凌晨某時許,在││黃順郎施用第二級毒品│││同一處所,以將甲基安││,處有期徒刑參月。│││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3│於100年12月21日上午│於100年12月21日14時許,│黃順郎施用第一級毒品│││11時許,在高雄市林園│在高雄市○○區○○路29│,處有期徒刑捌月。○○○區○○路○○○巷○○弄○號│巷10號前,因另犯毒品案件││││之1住處,以將海洛因│待執行而遭通緝為警方逮捕││││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液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查悉上├──────────┤│4│於100年12月21日13時│情。│黃順郎施用第二級毒品│││許,在同一處所,以將││,處有期徒刑參月。│││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