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45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柯國忠
被告 林詠翔 即亞瑟之家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4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金芳
書記官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9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10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李崇文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