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90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松延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郁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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