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香妏

鄭永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花 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郭香妏、鄭永順對本院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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