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香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花 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郭香妏、鄭永順對本院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