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莉蘋

鄭璟閎

被告 劉子銘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3月15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王岫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王岫雯

           法 官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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