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1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竊取他人手機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手機價值約1萬元,損害非鉅及犯罪後仍飾詞諉過,足見無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逞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