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條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條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三、茲以該被告經依法對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傳票送達回證、拘票及執行報告各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柯盛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