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牟宗傑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99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7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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