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75號
原 告 王思淵
被 告 曾樹林 即展運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70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