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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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926號
原   告  董柏林
被   告  梁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將坐落臺北市○
○街○○○號3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訴
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並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至交屋日止,
按月給付賠償金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106年2月1日起至
106年4月30日違約金4萬5,000元、不當得利9,000元。」,核其
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
,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以「臺北市地價調
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及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
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計算為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為91萬4,58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020元,而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
│建物門牌   │單  價│面積│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       │(元/㎡)│(㎡)│      │      │
├───────┼─────┼───┼──────┼──────┤
│臺北市中正區金│2萬3,200 │76.03│全部    │91萬4,580元│
│門街1之7號3樓│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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