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坤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雖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本院卷第165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與附表編號2至編號13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本院函請檢察官及受刑人表示意見,斟酌檢察官所函覆之意見後(本院卷第179頁),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圖利媒介性交罪,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圖利媒介性交罪圖利媒介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起至102年9月17日之間106年2月16日106年2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458、21580、22349、22556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90、7493、8151、8681、8772、8925、11958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90、7493、8151、8681、8772、8925、119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更(一)字第4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5日110年2月3日110年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0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確定日期108年3月21日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24號(徒刑易科罰金,已執行完畢)⑴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1號⑵附表編號2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圖利媒介性交罪圖利媒介性交罪圖利媒介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23日105年12月24日106年1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90、7493、8151、8681、8772、8925、11958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90、7493、8151、8681、8772、8925、11958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90、7493、8151、8681、8772、8925、119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3日110年2月3日110年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⑴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1號⑵附表編號2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789罪名圖利媒介性交罪圖利媒介性交罪圖利媒介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20日106年2月8日106年2月9日106年3月13日106年2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90、7493、8151、8681、8772、8925、11958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90、7493、8151、8681、8772、8925、11958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90、7493、8151、8681、8772、8925、119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3日110年2月3日110年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⑴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1號⑵附表編號2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圖利媒介性交罪圖利媒介性交罪圖利媒介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0日106年2月8日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27日106年3月2日106年3月6日106年3月8日106年3月8日106年3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90、7493、8151、8681、8772、8925、11958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90、7493、8151、8681、8772、8925、11958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90、7493、8151、8681、8772、8925、119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3日110年2月3日110年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⑴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1號⑵附表編號2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圖利媒介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490、7493、8151、8681、8772、8925、119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備註⑴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51號⑵附表編號2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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