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1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11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被   告  陳文哲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1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上午10時26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04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04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6日駕駛195-3E計程車於信義區寒舍
艾美廣場倒車,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AXD-7078號車。本院
依交通事故現場圖(本院卷第35頁)中,被告車輛之位置以
及被告車輛車損及原告承保車輛車損之狀況,認為本件為被
告倒車不慎撞及原告承保之車輛,原告承保車輛之駕駛無防
範及注意之可能,不能認定有過失,被告抗辯原告承保車輛
亦有過失不可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