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崇譯
       張智賢
被   告  李秀嬌吳明修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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