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崇譯
張智賢
被 告 李秀嬌 即 吳明修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李佳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崇譯
張智賢
被 告 李秀嬌 即 吳明修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