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3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柯艾玉 林志淵 被告 吳曾木霞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被告 黃維星 地政士 即 吳金印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