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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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335號

原告國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樹

訴訟代理人吳易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錢本文即錢本文診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錢本文即錢本文診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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