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126號
原告 邱大松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貴鈺 (原名 朱貴玉 )間代位求償事件,原告擴張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