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15號上訴人(即原告)榮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福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重訴字第131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陸萬參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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