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2300號聲請人威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樓法定代理人甲○○
4樓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之發票人祥浩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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