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7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
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素有嫌隙。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6年1月23日23時55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路○○巷○○號地下室,徒手搖動被害人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後,再持物品破壞該機車之車前大燈,致令不堪使用。嗣於96年1月27日22時許,告訴人乙○○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毀損棄壞案件,起訴書認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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