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565號第一上訴人丁○○○第二上訴人甲○○○
乙○○丙○○第三上訴人庚○○兼子○○之
癸○○兼子○○之辛○○即 廖敬誌 子壬○○子○○之承第四上訴人丑○○第五上訴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齊彥良 律師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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