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40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