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985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乙○○邀劉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48,445元,約定以102年9月22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週年利率8%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債權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97年2月22日及本金0元,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