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04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號3樓訴訟代理人 李祖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原審卷153頁),扣除在途期間2日後,至96年11月
2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11月5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