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戊○○被告己○○
子○○○
號辛○○庚○○丑○○癸○○壬○○卯○○○丁○○○寅○○甲○○○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係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排除侵害及地上權之約定內容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6,201,018元(即1051.02㎡×5,900元=6,201,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