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八二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受刑人業經本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指揮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在案(期滿日期為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以上,經執行機關函送有關資料,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為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有法務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法矯字第○九三○○一七二○九號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人相表暨指紋表、成績計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但不免其本刑之報告表各一份、執行指揮書一紙、刑事判決二份等附卷足參,認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