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五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舜民~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合計│柒仟陸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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