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九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2、台灣高雄第二監獄替代役男擅離職役通報表、役籍表各乙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及其品性、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顯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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